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0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0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103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在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上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九五二五號)及移送併案審理(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二二四五號),本院認為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壢簡字第一二0三號),改依通常程序審判,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被告為認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黃梅淑法官楊晴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奕珽中華民國94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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