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9年度壢簡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壢簡字第259號
原   告 長煜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勁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乙○○為被告勁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
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
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
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
,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
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於民國99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
,有其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上本院收狀日期章之印文可稽,
惟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已於同年4月28日由 宋國榮 變更為乙○
○,亦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1份在卷可參,是本件之訴訟
程序應於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乙○○承受訴訟前當然停止,惟
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本院自得依職權命為承受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吳元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
0元。
書記官詹于君
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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