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小字第10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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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
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均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侵權行為地係在臺北市○○區○○○路○段與百
齡橋交接處,且被告住所地在臺北市○○區○○○路○○巷○○
號,有原告起訴狀及被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揆諸上揭規定
,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 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
法官鍾華
以上裁定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
書記官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