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小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小字第2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齊易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政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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