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簡字第100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002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被   告  簡子傑
法定代理人  簡祈發
法定代理人  陳淑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5,89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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