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補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補字第443號
原   告  陳仕東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權熀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
,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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