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59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葉耀鈞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選任辯護人 朱文財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8617號、113年度偵字第8650號、114年度偵字第761號、114年度偵字第7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耀鈞自民國壹佰壹拾肆年柒月參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葉耀鈞前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裁定自民國114年1月23日起執行羈押,並於114年4月23日、114年6月23日延長羈押在案。茲被告因另案犯妨害秩序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3年度簡字第14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並經本院准許由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114年7月3日起借提執行等節,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法院前案案件異動表各1份在卷可佐。被告既已因另案送執行,即認原羈押之原因業已消滅,則被告應自另案執行之日即114年7月3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何玉鳳 

                   法 官顏代容

                   法 官任育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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