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59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葉耀鈞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選任辯護人 朱文財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8617號、113年度偵字第8650號、114年度偵字第761號、114年度偵字第7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耀鈞自民國壹佰壹拾肆年柒月參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葉耀鈞前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裁定自民國114年1月23日起執行羈押,並於114年4月23日、114年6月23日延長羈押在案。茲被告因另案犯妨害秩序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3年度簡字第14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並經本院准許由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114年7月3日起借提執行等節,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法院前案案件異動表各1份在卷可佐。被告既已因另案送執行,即認原羈押之原因業已消滅,則被告應自另案執行之日即114年7月3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何玉鳳
法 官顏代容
法 官任育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