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補字第127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瑞德
訴訟代理人 莊子賢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一、上原告與被告 掌慶軒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977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