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313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3133號
原   告  廖士霆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和解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庠岑 發支
  付命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342號),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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