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8年度竹北原簡字第18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竹北原簡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惠正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8年度毒偵字第2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惠正嘉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安非他命吸食器壹組,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9行應補充更正
為「…,以玻璃球燒烤吸食方式,…」、第11行應補充記載
「並扣得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並增列搜索扣押筆錄、扣押
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及扣案之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為證據
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及科刑:
(一)核被告惠正嘉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
,進而施用,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不另論以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二)累犯:被告前於民國103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以103年度原易字第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
定,於104年10月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存卷為憑,是被告前受有期徒刑
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為累犯。又觀之被告之前案紀錄中有目前正在執行之轉
讓甲基安非他命禁藥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雖其構成累
犯之前案係為詐欺案件,然被告已有多次毒品案件前科,
罪質及所侵害之法益均與本案相同,故參照釋字第775號
解釋之意旨,基於罪刑相當原則,爰予加重其刑。
(三)量刑: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竟
猶不思戒除毒癮,無視毒品對其個人身心及社會之負面影
響,仍繼續施用,顯然自制力薄弱,所為係戕害自身身心
健康,參諸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心理依賴
之犯罪動機、坦白承認之犯後態度、高職肄業、職業為木
工、家庭及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扣案之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為被告所有供其施用甲基安非
他命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毒偵卷第6至7頁),
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六、本案經檢察官劉正祥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魏瑞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書記官李佳穎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毒偵字第208號
被告惠正嘉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惠正嘉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6年度
毒聲字第543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
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07年1月4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
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緝字第761號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另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
原易字第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4年10月1日
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於107年2月15日淩晨
某時許,在停放於新竹縣竹北市○○街與博愛街口某處車內
,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7年2月15日淩
晨4時40分許,在新竹縣竹北市○○街與台元街口為警盤查
而查獲,於107年2月15日上午5時10分許,經警徵得其同意
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及待證事實:
(一)被告惠正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報告日期107年3月7日出具之濫用
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報告編號:00000000)、新竹縣政府
警察局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簿(檢體編
號:北107091)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被告前有如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
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存卷可參,其於有期徒
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
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檢察官劉正祥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書記官高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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