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209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高曉雯
訴訟代理人 黃向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郭恒碩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書記官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