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2947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陳義方
被 告 彭吳淑琴
訴訟代理人 黃銘煌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2月18日下午2時30
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103年1月25日前,就被告於102年12月27日答辯續
狀之抗辯事項(即原告取得支票係委任取款背書,而非讓與
背書)提出書面陳述(一式二份)。
三、原告應於103年1月25日前,提出宏達熱處理爐有限公司設於
原告第0000000號及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契約書的「
影本」;並需於103年2月18日庭期當日提出「原本」以供本
院核對。
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