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3年度豐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補字第8號
原   告 昌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文宗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原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217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43,32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
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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