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埔簡調字第42號
聲 請 人 林鶯鶯
代 理 人 汪滿春
相 對 人 李智雄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汪滿春為原告之訴訟代理人之許可撤銷。
理由
一、按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
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
之,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前經本院許可在案,茲因其
與原告並無親屬關係,且非大學法律系畢業,本院認其不適
於代理本件訴訟,爰依首揭規定,撤銷其為本件訴訟之代理
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書記官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