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0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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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90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9066號上訴人即被告安富聯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啟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今友吉實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2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2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4,6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姚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書記官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