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788號原告 陳佩君 訴訟代理人 葉鞠萱 律師被告 陳保慈
陳建福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雅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各按原告應有部分比例分配之」之記載,應更正為「各按兩造應有部分比例分配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書記官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