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217號上訴人和雅整合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扶中 被上訴人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陸生 訴訟代理人 施嘉鎮 律師複代理人 林佳臻 律師
宋佳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2日裁定,限其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0年11月25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查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按,其上訴欠缺必備之程式,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裕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書記官林怡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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