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原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原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原訴字第27號原告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訴訟代理人 阮承禹 被告 孫聰山 (即 孫聰明 之繼承人)
孫玉英 (即孫聰明之繼承人)
孫聰榮 (即孫聰明之繼承人)
孫玉蘭 (即孫聰明之繼承人)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靜文 律師被告律得利國際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王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9日所為之裁判,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及裁定當事人欄關於法定代理人王美華之記載,應更正為「特別代理人王美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及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威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書記官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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