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9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9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9526號聲請人生達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本票裁定強制執行,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2,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5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經提示未獲兌現,爰請求裁定強制執行云云。
二、按匯票全部或一部不獲承兌或付款,或無從為承兌或付款提示時,執票人應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證明之,票據法第86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上並無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且聲請人提出之證據亦不足以證明業已提示本票而未獲付款,經本院於民國95年9月1日命其於7日內補正拒絕證書,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然查聲請人於民國95年9月11日所提之陳報狀仍未盡釋明之責,其前揭請求,尚乏有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
書記官何武聰┌───────────────────────────┐│附表:95年度票字第9526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備考││││(新台幣)│即利息起算日││├──┼──────┼──────┼───────┼──┤│001│91年10月25日│390,650元│93年12月31日││├──┼──────┼──────┼───────┼──┤│002│91年10月25日│334,400元│93年12月31日││├──┼──────┼──────┼───────┼──┤│003│91年10月25日│334,400元│93年12月31日││├──┼──────┼──────┼───────┼──┤│004│91年10月25日│390,650元│94年12月31日││├──┼──────┼──────┼───────┼──┤│005│91年10月25日│334,100元│9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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