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交易字第5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五三七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公訴人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廿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曾雨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交易字第5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五三七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公訴人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廿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曾雨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