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35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5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五六五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事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一0三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淨重零點貳肆公克(包裝重零點肆叁公克)、另六包合計淨重壹伍點壹貳公克(包裝重叁點貳伍公克)、另二包合計淨重零點玖柒公克(包裝重零點陸玖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次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略以:台灣桃園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四一三號、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二一八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查獲有海洛因其中一包淨重0.二四公克、包裝重0.四三公克,另六包合計淨重一五.一二公克、包裝重三.二五公克,另二包合計淨重0.九七公克、包裝重0.六九公克。該被告經強制戒治後,業經本署檢察官於九十年八月八日以九十年度戒偵字第七三三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前開海洛因,係屬違禁物。請依上開法條規定宣告沒收。本院經核屬實,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廿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林惠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仁心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四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