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賠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冤獄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賠字第八二號
聲請人甲○○○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冤獄賠償法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日所為之決定書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右揭決定書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末段准予賠償繼承人甲○○○、 林腕珍 部份,應增列繼承人 林昭月 、 林照容 、 林照勳 三人。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潘政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月香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