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32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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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3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332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永雯 即金通企業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金通企業行之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中華民國97年11月10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1月10日
書記官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