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重附民字第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被告昭信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丙○○上列被告因九十三年度自字第一四九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一千一百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理由:如附件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三、證據:提出 陳根旺 、 陳慶次 所有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通知、昭信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為證。
乙、被告方面:本件未經言詞辯論,未據被告作何聲明或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本院九十三年度自字第九二號),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賴秀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