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09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0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097號
聲請人神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徐筱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三三五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汪漢卿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4月21日
書記官許婉如~f0~t24┌────────────────────────────────────────────────────────┐│附表:94年度除字第109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力登電腦股份有限公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新│93年7月31日│20,580元│RC0000000││││司徐清一│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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