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3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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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訴字第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349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家誠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第一審指定辯護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設辯護人 周凱珍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第一審判決(100年度訴字第189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而本案為強制辯護案件,揆諸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5673號刑事判決意旨,應裁定命被告及第一審辯護人補正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博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麗雯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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