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訴字第27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2794號上訴人即被告 梁偉宏 選任辯護人 劉貹岩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梁偉宏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梁偉宏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100年5月3日以99年度訴字第693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在案,刑期非短,客觀上有畏罪逃亡之可能,且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於100年11月16日執行羈押,迄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查:本院認被告梁偉宏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2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黃惠敏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紀語中華民國101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