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易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易字第38號上訴人 彭國政 被上訴人 呂昆文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6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章第二節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01年1月10日裁定限其於收受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101年1月19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21頁)。茲已逾限,仍未遵行,有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按(見本院卷第24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雖上訴人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01年1月10日101年度聲字第13號裁定駁回確定,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4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蘇芹英法官滕允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4日
書記官王韻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