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訴字第1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1364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吉子 上訴人即被告 鍾明諺 共同選任辯護人 吳啟豪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100年度上訴字第136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刑法第339條詐欺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4款定有明文;而前述案件之上訴,屬法律上不應准許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362條前段復有明訂。
二、查本件本院100年11月30日判決,其中上訴人即被告李吉子諭知上訴駁回部分,係維持第一審詐欺罪、處以如附表所示之刑部分,上訴人即被告鍾明諺改判詐欺罪、處以如附表所示之刑,依首開法條規定,核均屬法律上不應准許上訴之案件,自應裁定駁回之。
三、至於判決正本漏未記載「被告不得上訴」之意旨,並不影響前述法律規定之效力,併此敘名。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4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
法官劉方慈法官陳祐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立柏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