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屏小字第76號
原 告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訴訟代理人 陳俊彬
被 告 李宏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
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零參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肆仟
捌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一零四年八
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
申請書、約定條款、債權讓與證明書、登報公告、歷史交易帳務
明細表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
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主張為真
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
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判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書記官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