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訴字第5號
原 告 趙敏華
訴訟代理人 李慶峰 律師
被 告 宋璿
訴訟代理人 蔡慧玲 律師
複代理人 廖婉婷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珮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5年6月30日下午2時30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書記官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