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訴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法律關係不成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審訴字第289號原告達立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光明 被告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鐘自強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法律關係不成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次按普通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2條、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7月27日就「臺中市陸光七村新建工程之土方及擋土支撐工程」有關水平支撐及中間支柱變更設計項目邀請原告議價(案號:00-000-000⑴),而有關水平支撐工程履約之實現等同招標行政處分內容之實現,屬於行政處分內容之實現,亦即屬於公法上之法律關係,現欲確認上開案號00-000-000⑴水平支撐工程契約之法律關係不存在,併請求裁定移送至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等語。
三、按「廠商與機關間關於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得依本章規定提出異議及申訴。」「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一、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辦理調解之程序及其效力,除本法有特別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調解之規定。」政府採購法第74條、第83條、第85條之1第1項第1款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依上開條文規定,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之審議判斷,既視同訴願決定,而機關與廠商間之履約爭議,又由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以調解之程序辦理,堪認機關與廠商間就依政府採購法所為採購案,關於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屬公法爭議。基此,原告主張確認系爭標案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性質上應屬公法上之爭議而涉訟,依首揭法條規定,應提起行政訴訟,並以管轄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法院。茲原告向無受理訴訟權限之本院提起本訴,顯有未合,自應依職權裁定將本件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第31條之2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書記官莊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