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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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訴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法律關係不成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審訴字第289號原告達立國際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謝光明
樓被告 唐榮鐵 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鐘自強 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法律關係不成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有關原告所指私法上爭議部分,因所欲確認者乃兩造於民國93年7月27日就工程案號00-000-000⑴水平支撐工程契約之法律關係不成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又原告因本件訴訟標的所獲得之利益乃係得不依上開契約履約,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乃屬不能核定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有關所指公法上爭議部分,本院將另行裁定移送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附予敘明。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書記官莊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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