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國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國字第7號上訴人即原告 鄭士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台灣臺南看守所間因本院99年度國字第7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2,133,9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3,27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
書記官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