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653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志偉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繼續審判。
理由按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8條規定甚明。本件被告前因疾病不能到庭,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15日裁定停止審判, 嗣其業 在101年1月30日死亡(卷附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足稽),即原停止原因已然消滅,自應繼續審判,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游欣怡法官江振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
書記官楊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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