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21號債務人 李雅羚 即 李雅欣 即李.代理人 詹豐吉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依理由三所示事項辦理,並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另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同條例第44條亦有明定。再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為謀將來更生程序順利進行,請預提合理公允之更生方案(內容應含還款來源、每期清償金額、分期清償方法、最終清償期),並具體說明債務人積欠高額債務之確實原因,但勿以「卡債利息過高,以卡養卡,或生活消費支出」等空泛理由代之。
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欣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
書記官洪甄憶附件:
1、說明債務人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執字第103104號執行事件中,併案債權人「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是否已清償完畢?如否,應將其債權納入,提出更正後之債權人清冊。
2、就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進一步說明下列事項並提出關係證明文件:
⑴按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內容係以個人申報所得
之資料為據,僅為個人所得內容之參考,非認定個人所得之唯一依據。債務人應據實陳報自民國(下同)99年3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縱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
⑵說明債務人自何時開始任職於寶吉祥珠寶有限公司?目前
工作內容?每月收入情形及薪資結構(如本薪、業績獎金、佣金、服務費、紅利)?⑶說明債務人任職於寶吉祥珠寶有限公司是否領取年終獎金或其他獎金、津貼,其金額,及發放時間。
⑷提出債務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⑸債務人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
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⑹提出房貸金額繳納證明,所居住房地之土地、建物登記謄
本,及100年度全年水、電、瓦斯、電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⑺說明債務人目前任職公司地點,每日通勤方式、路線、里程數,及交通費每月須新臺幣2,500元之明細及計算式。
⑻提出債務人父 李瑞郎 、母 李林月娥 及弟 李建興 三人之98、
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並說明弟李建興目前有無工作,每月收入狀況,父李瑞郎、母李林月娥是否領取退休金、勞保老年給付及金額。若曾領取一次請領之退休金或勞保老年給付,並說明資金流向。
⑼提出債務人家族系統表,說明債務人父李瑞郎、母李林月
娥之子女人數、姓名?債務人父母之長子為何人?其等收入狀況?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正當理由。
⑽提出債務人父李瑞郎自100年1月起迄今受領全戶政府補
助款項之帳戶存摺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3、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項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等),並提出聲請更生前2年內(99年3月1日至
101年2月29日)之所有金融帳戶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