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24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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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訴字第24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243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4樓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第一審判決(98年度訴字第391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98年6月5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郁琳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