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小字第9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小字第910號
原   告  林侶君
被   告  段斯瀚
訴訟代理人  李孟霖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1年8月17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庭
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