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司簡調字第355號
聲 請 人 范蕙蕙
兼法定代理
人 陳霈琳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上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
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設址於臺北市南港區,有經濟部公司及分公司
基本資料查詢(明細)附卷可稽,觀諸聲請人起訴狀所載請
求之事實、理由及其所提出之信函等件可知,係因與金融機
構所生之債權債務關係,揆諸首揭規定,本件應由相對人之
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為移轉管轄之裁
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中壢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心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