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192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駱威呈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原告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
款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
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
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
○○區○○○路○段○號)如數補繳抗告裁判費,逾期不補繳,駁
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