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635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六三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三六
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公司負責人,違反公司不得經營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之規定,處拘役貳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欄第一行所載「利可得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力可得股份有
限公司」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公司法第十
五條第三項、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罰金罰緩提高標準條例
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 明 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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