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34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3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明鴻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3月13日
書記官陳美華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34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3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明鴻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3月13日
書記官陳美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