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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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21號原告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丁○○、乙○○發支付命令(本院96年度促字第361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6,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95,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3月13日
書記官王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