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家他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家他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他字第8號聲請人乙○○兼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 江克釗 律師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扶養費等事件,經准予訴訟救助,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丙○○應向本院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理由
一、兩造間聲請給付扶養費等事件,前經本院95年度家救字第28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本案並經本院95年度家聲字第67號裁定確定,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3月13日
書記官林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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