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附民字第359號原告甲○○被告乙○○
國民上列被告因詐欺取財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賴妙雲法官郭妙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芬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