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翟健 訴訟代理人 秦仲豪 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三四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 吳進發
法官丁智慧法官王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易柔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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