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0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03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係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七日收受本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二0三四號刑事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其上訴期間至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八日已屆滿(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七日為例假日),乃其竟遲至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日始提出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自應予以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朱國光
法官洪俊誠法官鐘堯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