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20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20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2096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務人 陳志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伍萬捌仟柒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二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志偉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借款期間自民國106年1月23日起,按月償還本息。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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