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20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20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2070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王忠治王中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壹仟貳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六三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王忠治即王中治前於民國92年8月8日,依據與債權人簽訂之申請書,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30,000元,借款利息於每月7日結算一次;另定明如有一期未依約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並自107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11.63計算利息,詎料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繳納,依約定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
(二)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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