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4號聲請人 徐苾 如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催字第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4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書記官陳文婕┌─────────────────────────────────────────────┐│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4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楊宗翰 │ 徐苾如 │玉山銀行│105年8月15日│570,000元│0000000││││││基隆分行│││││└──┴────┴─────┴────────┴──────┴─────┴──────┴──┘